漁會法 第 24 條
- 1.漁民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其任期至原任小組組長任期屆滿為止。
- 2.漁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但有第十六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 3.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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