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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漁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之。
  2. 總幹事之聘任,應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日內為之;屆期未能產生時,得由上級漁會逕行遴派合格人員代理。全國或省(市)漁會總幹事,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遴派合格人員代理之,其派代期間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時為止。
  3. 漁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其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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