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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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任職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漁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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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漁會法第25條規定,漁會選任職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漁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這表示漁會的選任職員若有不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可以被罷免。 相關範例:例如有一位漁會的選任職員因為違反了漁會的章程,導致漁會的權益或信譽受損,經過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後,該選任職員就可以被罷免。
立法沿革 3 版
(0181026 制定)
漁會、漁會聯合會之決議,或職員之行為,有違反法令會章,或認為有妨害公益時,該管行政官署得予以左列之處分: 一、取銷決議。 二、開除職員。 三、解散漁會或漁會聯合會。
(0371207 全文修正)
漁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會召集之。 前項定期會議,省及全國漁會聯合會每二年一次,縣(市)漁會及院轄市漁會每年一次。 前項臨時會,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及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選任職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漁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 法令名詞
漁會、漁會聯合會之決議,或職員之行為,有違反法令會章,或認為有妨害公益時,該管行政官署得予以左列之處分: 一、取銷決議。 二、開除職員。 三、解散漁會或漁會聯合會。
漁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會召集之。 前項定期會議,省及全國漁會聯合會每二年一次,縣(市)漁會及院轄市漁會每年一次。 前項臨時會,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及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漁會選任職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漁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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