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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漁會總幹事以外之聘任職員,由總幹事就漁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並指揮、監督。
  2. 前項聘任職員,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全國漁會統一考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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