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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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181026 制定)
本法施行前,沿海各省漁業人民所設之漁業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依法改組,呈請立案。
(0371207 全文修正)
左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之決議: 一、章程之通過與修正。 二、組織之變更。 三、會員之除名。 四、職員及代表之選任或停止被選舉權。 五、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 六、預算決算之議決。
(0641128 全文修正)
各級漁會聘、雇人員,由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統一考訓之。
(077060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修正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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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1026 制定)
本法施行前,沿海各省漁業人民所設之漁業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依法改組,呈請立案。
(0371207 全文修正)
左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之決議: 一、章程之通過與修正。 二、組織之變更。 三、會員之除名。 四、職員及代表之選任或停止被選舉權。 五、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 六、預算決算之議決。
(0641128 全文修正)
各級漁會聘、雇人員,由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統一考訓之。
(0770607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修正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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