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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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解任。
深度解讀
從參考資料來看,漁會法第29條規定了漁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的職責與限制,其中包括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果他們競選公職並當選就職,則被視為辭職,並解除聘任。這條法條保障了漁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專注於其職責,在政治以外的領域中不具有利益衝突問題。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455號判決 農會法施行細則 內政部82年11月15日台內社字第828478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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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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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