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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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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解任。

深度解讀

從參考資料來看,漁會法第29條規定了漁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的職責與限制,其中包括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果他們競選公職並當選就職,則被視為辭職,並解除聘任。這條法條保障了漁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專注於其職責,在政治以外的領域中不具有利益衝突問題。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455號判決 農會法施行細則 內政部82年11月15日台內社字第8284785號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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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第 29 條規定:「漁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