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2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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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漁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 2.有前項情形者,後當選或聘任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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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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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0301 增訂)
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漁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有前項情形者,後當選或聘任者,無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同一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被同家族掌控,影響漁會經營,爰增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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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30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同一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被同家族掌控,影響漁會經營,爰增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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