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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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漁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 2.定期會議,各級漁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 3.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 4.區漁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劃分選區由會員選任代表,改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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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漁會法第35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3 版
(0371207 全文修正)
各級漁會違反其宗旨及任務者,主管官署得予以解散或撤銷其登記。 漁會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全國漁會每二年、省(市)以下各級漁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區漁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劃分選區由會員選任代表,改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1011113 修正)
漁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各級漁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區漁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劃分選區由會員選任代表,改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配合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修正漁會法第六條規定,漁會組織層級,分為區漁會及全國漁會二級,爰修正第二項,將全國漁會每二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改為每年一次。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各級漁會違反其宗旨及任務者,主管官署得予以解散或撤銷其登記。 漁會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漁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全國漁會每二年、省(市)以下各級漁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區漁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劃分選區由會員選任代表,改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配合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修正漁會法第六條規定,漁會組織層級,分為區漁會及全國漁會二級,爰修正第二項,將全國漁會每二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改為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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