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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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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2. 2.定期會議,各級漁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3. 3.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准,以命令召集之。
  4. 4.區漁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劃分選區由會員選任代表,改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漁會法第35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3

(0371207 全文修正)

各級漁會違反其宗旨及任務者,主管官署得予以解散或撤銷其登記。   漁會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全國漁會每二年、省(市)以下各級漁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區漁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劃分選區由會員選任代表,改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1011113 修正)

漁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各級漁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區漁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劃分選區由會員選任代表,改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配合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修正漁會法第六條規定,漁會組織層級,分為區漁會及全國漁會二級,爰修正第二項,將全國漁會每二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改為每年一次。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371207 全文修正)

各級漁會違反其宗旨及任務者,主管官署得予以解散或撤銷其登記。   漁會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全國漁會每二年、省(市)以下各級漁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區漁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劃分選區由會員選任代表,改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1011113 修正)

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配合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修正漁會法第六條規定,漁會組織層級,分為區漁會及全國漁會二級,爰修正第二項,將全國漁會每二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改為每年一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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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第 35 條規定:「漁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各級漁會每年應召集一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