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2白話與解析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任務 §4開新分頁第 三 章 設立及合併 §6開新分頁第 四 章 會員 §15開新分頁第 五 章 職員 §20開新分頁第 六 章 權責劃分 §30開新分頁第 七 章 會議 §35開新分頁第 八 章 經費 §40開新分頁第 九 章 監督 §44開新分頁第 十 章 附則 §51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漁會法›第 六 章 權責劃分漁會法 第 34 條1.漁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漁會時,應負賠償責任。2.漁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白話解讀我不知道。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