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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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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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71207 全文修正)
各級漁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其業務範圍時,主管官署得撤銷其決議。 各級漁會經二次以上之警告或連續撤銷其決議者,主管官署得撤免其理監事。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漁會時,應負賠償責任。 漁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0371207 全文修正)
各級漁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其業務範圍時,主管官署得撤銷其決議。 各級漁會經二次以上之警告或連續撤銷其決議者,主管官署得撤免其理監事。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漁會時,應負賠償責任。 漁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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