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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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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漁會時,應負賠償責任。
  2. 2.漁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371207 全文修正)

各級漁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其業務範圍時,主管官署得撤銷其決議。   各級漁會經二次以上之警告或連續撤銷其決議者,主管官署得撤免其理監事。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漁會時,應負賠償責任。   漁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令名詞
  • 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0371207 全文修正)

各級漁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其業務範圍時,主管官署得撤銷其決議。   各級漁會經二次以上之警告或連續撤銷其決議者,主管官署得撤免其理監事。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漁會時,應負賠償責任。   漁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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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第 34 條規定:「漁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漁會時,應負賠償責任。漁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