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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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集,並各為會議之主席。其開會次數,於漁會章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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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71207 全文修正)
下級主管官署為第三十五條之處分時,應經上級主管官署之核准。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集,並各為會議之主席。其開會次數,於漁會章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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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207 全文修正)
下級主管官署為第三十五條之處分時,應經上級主管官署之核准。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集,並各為會議之主席。其開會次數,於漁會章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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