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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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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小組應舉行小組會議,每年至少一次,由組長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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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371207 全文修正)

漁會解散時,應依第二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選任清算人,如清算人無可選任時,得聲請主管官署指派之。   清算人有代表漁會執行清算上一切漁務之權,遇有關係重大者,應召集會員大會決議行之,不能召集時,呈請主管官署核定之。   清算人任務,非俟清算報告呈准備案後,不得解除。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民小組應舉行小組會議,每六個月至少一次,由組長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

(0770607 修正)

漁民小組應舉行小組會議,每年至少一次,由組長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

立法理由漁會為推廣各項漁業專業知識,經常舉辦各種漁事研究班,現已逐漸取代漁民小組會議之功能,爰將漁民小組會議自每六個月至少一次改為每年至少一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1207 全文修正)

漁會解散時,應依第二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選任清算人,如清算人無可選任時,得聲請主管官署指派之。   清算人有代表漁會執行清算上一切漁務之權,遇有關係重大者,應召集會員大會決議行之,不能召集時,呈請主管官署核定之。   清算人任務,非俟清算報告呈准備案後,不得解除。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民小組應舉行小組會議,每六個月至少一次,由組長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

(0770607 修正)

漁會為推廣各項漁業專業知識,經常舉辦各種漁事研究班,現已逐漸取代漁民小組會議之功能,爰將漁民小組會議自每六個月至少一次改為每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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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第 37 條規定:「漁民小組應舉行小組會議,每年至少一次,由組長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