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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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小組應舉行小組會議,每年至少一次,由組長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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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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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71207 全文修正)
漁會解散時,應依第二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選任清算人,如清算人無可選任時,得聲請主管官署指派之。 清算人有代表漁會執行清算上一切漁務之權,遇有關係重大者,應召集會員大會決議行之,不能召集時,呈請主管官署核定之。 清算人任務,非俟清算報告呈准備案後,不得解除。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民小組應舉行小組會議,每六個月至少一次,由組長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
(0770607 修正)
漁民小組應舉行小組會議,每年至少一次,由組長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
立法理由漁會為推廣各項漁業專業知識,經常舉辦各種漁事研究班,現已逐漸取代漁民小組會議之功能,爰將漁民小組會議自每六個月至少一次改為每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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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207 全文修正)
漁會解散時,應依第二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選任清算人,如清算人無可選任時,得聲請主管官署指派之。 清算人有代表漁會執行清算上一切漁務之權,遇有關係重大者,應召集會員大會決議行之,不能召集時,呈請主管官署核定之。 清算人任務,非俟清算報告呈准備案後,不得解除。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民小組應舉行小組會議,每六個月至少一次,由組長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
(0770607 修正)
漁會為推廣各項漁業專業知識,經常舉辦各種漁事研究班,現已逐漸取代漁民小組會議之功能,爰將漁民小組會議自每六個月至少一次改為每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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