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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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互助經費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任務。 二、財務困難漁會之推廣及業務發展工作。 三、配合政府漁業施政計畫。
- 2.前項經費之運用方式,包括經費補助及貸款利息差額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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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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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漁會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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