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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13 條

  1. 1.漁會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均應自公告受理候選人登記之日起五日內,填具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各該漁會辦理登記。其登記為上級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者,並應檢附所屬基層漁會出具之資格證明。
  2. 2.前項登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並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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