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12

快速跳轉
  1. 1.漁會應於漁民小組選舉投票日前六十日在漁會與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及各漁民小組公告,敘明選舉人名冊於漁會及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公開陳列供閱覽七日,當事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或會員種類及戶籍地址於公告日之前有異動者,應於公告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漁會申請更正。
  2. 2.漁會應於申請更正截止之日起三日內將更正結果通知申請人。經確定之選舉人名冊應編造三份,一份報主管機關備查,一份函送上級漁會,一份存查。
  3. 3.前項選舉人名冊確定後,於投票前發現選舉人有漁會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情形之一者,由漁會報經主管機關准後逕予更正或於投票日經指導員同意後更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該法條的具體解釋及範例,因為我無法使用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2 條規定:「漁會應於漁民小組選舉投票日前六十日在漁會與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及各漁民小組公告,敘明選舉人名冊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