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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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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會員代表之選舉、罷免結果,應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當日,由指導員編造選舉、罷免情形紀錄二份,分送漁會及主管機關,並由漁會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日起七日內造具當選人簡歷冊或被罷免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2. 2.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漁會代表之選舉、罷免結果,應由漁會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編造當選人簡歷冊候補理事、監事名冊或被罷免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並副知上級漁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和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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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32 條規定:「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會員代表之選舉、罷免結果,應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當日,由指導員編造選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