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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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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之當選人,先後當選上下級漁會理事、監事時,應於當選上級漁會理事、監事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分別各該漁會自行擇任一職,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逾期未擇定者,即喪失其上級漁會理事、監事之當選資格,由主管機關逕予註銷,依候補順序遞補,並通知各該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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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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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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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33 條規定:「漁會選舉之當選人,先後當選上下級漁會理事、監事時,應於當選上級漁會理事、監事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