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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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漁會漁民小組選舉改選後之首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理事長召集,以出席會議之會員(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選舉理事、監事。逾期不召集或原任理事長無法行使職權時,由主管機關指定原任理事一人召集之。
- 2.基層漁會依前項召集之會員(代表)大會,應於漁民小組選舉投票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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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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