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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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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在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內,由理事長、常務監事或漁民小組組長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漁民小組會議。
  2. 2.理事長、常務監事或漁民小組組長本人為被罷免人或不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一人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詳細內容,也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提供。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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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45 條規定:「漁會在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內,由理事長、常務監事或漁民小組組長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