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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46 條

  1. 1.會員代表、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理事、監事之罷免案,經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同意罷免票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通過罷免,未達三分之二者為否決罷免。
  2. 2.理事長、常務監事之罷免案,經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同意罷免票達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通過罷免,未達三分之二者為否決罷免。
  3. 3.漁會之罷免案,經召集會議,其出席人數未達前二項規定者,視為否決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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