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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鰺漁業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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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每年度東北海區鯖漁業總容許漁獲量,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漁汛期、科研評估之資源水準及前一年度之漁獲資料公告之。
  2. 2.前項年度總容許漁獲量期間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3. 3.鯖漁業漁獲量達第一項總容許漁獲量百分之九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停止於東北海區捕撈。
  4. 4.當年度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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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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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每年度東北海區鯖漁業總容許漁獲量,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漁汛期、科研評估之資源水準及前一年度之漁獲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