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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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每年度東北海區鯖漁業總容許漁獲量,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漁汛期、科研評估之資源水準及前一年度之漁獲資料公告之。
- 2.前項年度總容許漁獲量期間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3.鯖漁業漁獲量達第一項總容許漁獲量百分之九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停止於東北海區捕撈。
- 4.當年度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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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