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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鰺漁業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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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赴東北海區作業者,核發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文件;其許可種類如下: 一、單船作業方式:核發東北海區鯖漁業單船作業許可。 二、圍網船搭配燈船、運搬船之船團作業方式:核發東北海區鯖漁業船團作業許可,並於船團所屬各漁船之漁業作業許可文件載明漁船統一編號、作業態樣及同船團其他船名。
  2. 2.每組船團最多包括一艘網船、二艘燈船及一艘運搬船。
  3. 3.同一漁業人所有鯖漁船之船團超過一組者,其網船、燈船、運搬船得申請許可為互相搭配作業。
  4. 4.第一項東北海區鯖漁業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但不得逾漁業執照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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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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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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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依前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赴東北海區作業者,核發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文件;其許可種類如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