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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鯖漁船申請赴東北海區從事鯖漁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執照影本。 二、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每小時主動回報船位合格之證明文件。但依第八條規定免裝設船位回報器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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