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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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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業人之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作業之海域範圍,含有受海盜或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漁業人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2. 2.前項漁業人應於僱用七日前逐船填具報備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漁船所屬遠洋漁業產業團體(以下簡稱漁業團體)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漁業執照影本。 二、僱用計畫。 三、保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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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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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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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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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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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第 2 條規定:「漁業人之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作業之海域範圍,含有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漁業人得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