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僱用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私人海事保全公司背景資訊。 二、私人海事保全人員團隊規模、組成、設備及其任務。 三、僱用期間。 四、登(離)船時間及地點。 五、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指揮和管理。 六、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槍砲、彈藥及刀械清單及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保管、使用規範。
  2. 前項僱用計畫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私人海事保全公司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二、私人海事保全公司合法持有、運送及使用槍砲、彈藥、刀械之證明文件。 三、僱用契約。 四、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名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