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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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於台日海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棄置延繩等漁具及拾回其他漁船之漁具。 二、發生絞繩時應不得切斷。但非以切斷方式無法分離兩船之延繩漁具者,不在此限。其切斷之延繩漁具,應予修復。 三、與日本漁船發生糾紛時,該漁船船長應即通報蘇澳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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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鮪延繩釣漁船於台日海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棄置延繩等漁具及拾回其他漁船之漁具。 二、發生絞繩時應不得切斷。但非以切斷方式無法分離兩船之延繩漁具者,不在此限。其切斷之延繩漁具,應予修復。 三、與日本漁船發生糾紛時,該漁船船長應即通報蘇澳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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