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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在附圖D、E、F三點點位以直線連結之海域,其作規定如下: 一、在附圖D、M、N三點點位以直線連結之海域及E、F、P三點點位以直線連結且在北緯二十五度十五分以南之海域,漁船應南北向投繩,且作業漁船間距至少四浬。 二、在附圖N、M、E、P四點點位以直線連結之海域: (一)投繩開始時間以臺灣時間午夜十二時及中午十二時為原則,並應儘速完成揚繩。 (二)投繩方向及距離:漁船應東西向投繩;東經一百二十三度三十分以東,由西向東投繩,且不得超過東經一百二十四度;東經一百二十三度三十分以西,由東向西投繩,且不得超過東經一百二十三度;南北間距至少一浬。 (三)繩具最遠不得流出超過東經一百二十四度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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