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第 13-1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同一漁船於同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期間,其繩具流出超過東經一百二十四度三分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二次違反者:廢止其在附圖D、E、F三點點位以直線連結之台日海域作業許可。經廢止許可三十日後,漁業人始得重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海域作業許可。 二、第三次以上違反者:應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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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目條文
- 期間名詞
- 廢止名詞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漁業法 第 10 條條文
- 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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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