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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鮪延繩釣漁船每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於特別合作海域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北緯二十六度以南: (一)投、揚繩時間:臺灣時間午夜十二時以後投繩者,應於中午十二時前完成揚繩。中午十二時以後投繩者,應於午夜十二時前完成揚繩。 (二)投繩作業基準點:經度以整度或半度為基準,緯度以整分為基準排序作業。 (三)作業通報:漁船抵達作業位置應運用共用頻道(九二二二千赫)週知附近漁船;在同一位置已有漁船等待作業,晚到之漁船應另尋其他位置。 (四)投繩方向:統一採東西向投繩。 (五)投繩距離:東西間距不得超過三十浬、南北間距至少為一浬。 二、北緯二十六度以北: (一)投繩方向為由起點往西投繩,投繩開始時間為臺灣時間四時至五時;投繩方向為由西往東投繩者,投繩開始時間為晚上七時以後,可投至東經一百二十五度四十分,並需於次日上午八時前於該海域完成揚繩作業,且完成揚繩作業後不影響在該海域其他漁船作業。 (二)船間距離至少為四浬。 (三)投繩次數為每一天一次。 (四)在揚繩結束之後,應在下次投繩開始時間之前返回上次投繩開始之位置。 (五)漁船作業時應事先與在週邊作業之日本漁船連絡,確認能否在該海域作業後,始得從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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