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違反第三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赴台日海域作業。 二、違反第六條第二項公告漁獲量限制規定。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維持船位回報器全年正常運作。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確認船位回報器正常運作,即擅自出港。 五、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未於指定期限內返港,或未完成修復船位回報器即擅自出港。 六、違反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未經核准即擅自關閉船位回報器。 七、違反第十條規定,在指定漁港以外卸魚。 八、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十三條所定於台日海域作業應遵守作業規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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