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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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前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核發台日海域作業許可文件,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但不得逾漁業執照有效期限。
- 2.為台日海域資源管理或作業秩序維護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赴台日海域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數或漁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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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中,我們可以了解到根據海洋漁業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漁船前往台日海域進行鮪延繩釣作業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但不得逾漁業執照有效期限。同時,為了台日海域資源管理或作業秩序維護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限制赴台日海域作業的鮪延繩釣漁船數或漁獲量。 舉例來說,如果某漁船申請前往台日海域進行鮪延繩釣作業,需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許可文件的有效期最長為一年。假如漁船的漁業執照有效期限在許可期間之內,則可以獲得許可;但如果漁業執照的有效期限已過,則不得獲得許可。 另外,如果台日海域的鮪延繩釣資源需要管理或作業秩序需要維護,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限制赴台日海域作業的鮪延繩釣漁船數或漁獲量,以確保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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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