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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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台日海域作業許可文件: 一、申請案件文件不齊全,或有其他得補正之情形,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或補正仍未符合規定。 二、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但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所處之罰鍰經同意分期繳納,且按期繳納者,不在此限。 三、於台日海域與日本漁船發生糾紛未妥善解決。 四、漁業人之漁船有前二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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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核名詞
- 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條文
- 遠洋漁業條例法規
- 罰鍰名詞
- 漁業法 第 7-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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