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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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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船涉有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重大違規行為,且有具體事證者,主管機關應命令該漁船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至指定港口接受調查。
  2. 2.前項漁船航行、進港、調查等所衍生費用,由經營者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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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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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50705 制定)

漁船涉有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重大違規行為,且有具體事證者,主管機關應命令該漁船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至指定港口接受調查。   前項漁船航行、進港、調查等所衍生費用,由經營者自行負擔。

立法理由為即時調查漁船所涉之重大違規情事,避免漁船進入其他港口湮滅違規證據,爰參考漁業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主管機關應命令該船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至國內外指定港口接受調查,並於第二項定明所衍生相關費用,由經營者自行負擔。

(1050705 制定)

為即時調查漁船所涉之重大違規情事,避免漁船進入其他港口湮滅違規證據,爰參考漁業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主管機關應命令該船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至國內外指定港口接受調查,並於第二項定明所衍生相關費用,由經營者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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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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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遠洋漁業條例第 18 條規定:「漁船涉有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重大違規行為,且有具體事證者,主管機關應命令該漁船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遠洋漁業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遠洋漁業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