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 1.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除依航政、關稅、衛生、移民、防疫、檢疫及海岸巡防規定辦理外,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漁船有不可抗力因素或緊急危難狀況,得先行通報進港。
- 2.前項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進港: 一、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船名單。 二、該船之船籍國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之國家,或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警告名單之國家二年以上。 三、該船涉有從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 四、經船籍國書面請求禁止該船進港。 五、無國籍船舶。
- 3.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程序、廢止條件、卸魚通報、卸魚區域、卸魚時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從參考資料來看,遠洋漁業條例第 22 條主要是針對非本國籍漁船進入本國港口的規範。根據法條第1項的規定,非本國籍的漁船進入本國港口必須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除非漁船有不可抗力因素或緊急危險情況,可以先行通報進港。第2項列明了不得被允許進港的情形,包括船隻被列入非法、未報告和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名單,船籍國被列為不合作的國家,涉及非法漁撈作業等情況。至於第3項則是針對許可申請的資格、程序、卸魚通報、管理等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在實際案例方面,可以舉出違法漁撈行為的船隻被禁止進入本國港口的例子,以及相應的許可申請程序和管理辦法的實際執行情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廢止名詞
- 遠洋漁業條例 第 37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遠洋漁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