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前條第一項規定出港,主管機關得委託海岸巡防機關採取適當措施制止其出港;抗拒者,得使用強制力為之;已出港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直航至指定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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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前條第一項規定出港,主管機關得委託海岸巡防機關採取適當措施制止其出港;抗拒者,得使用強制力為之;已出港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直航至指定港口。
立法理由漁船違反本條例相關不得出港之規定而欲脫逃出港時,海岸巡防機關得制止其出港;倘抗拒者,並得使用強制力為之。如未能阻止且已出港者,主管機關應命其立即返港,以維處分之執行。
漁船違反本條例相關不得出港之規定而欲脫逃出港時,海岸巡防機關得制止其出港;倘抗拒者,並得使用強制力為之。如未能阻止且已出港者,主管機關應命其立即返港,以維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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