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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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前條第一項規定出港,主管機關得委託海岸巡防機關採取適當措施制止其出港;抗拒者,得使用強制力為之;已出港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直航至指定港口。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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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遠洋漁業條例 第 9 條條文
- 遠洋漁業條例 第 19 條條文
- 遠洋漁業條例 第 20 條條文
- 遠洋漁業條例 第 3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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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