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出港: 一、經廢止漁業證照。 二、經處分收回漁業證照,於處分執行期間。 漁船於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為廢止或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前已出港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直航至指定港口。
立法理由一、經營者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收回漁業證照,其目的係限制經營者利用該漁船從事漁業,故於第一項定明經營者經廢止漁業證照,或漁船於收回漁業證照處分期間,不得出港。 二、第二項定明漁船於主管機關廢止或收回漁業證照前已出港者,應限期返回指定港口,俾利執行。
一、經營者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收回漁業證照,其目的係限制經營者利用該漁船從事漁業,故於第一項定明經營者經廢止漁業證照,或漁船於收回漁業證照處分期間,不得出港。 二、第二項定明漁船於主管機關廢止或收回漁業證照前已出港者,應限期返回指定港口,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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