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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者在境外僱用我國籍船員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自行僱用或透過國內居間或代理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仲介機構)聘僱之方式為之。
  2. 前項仲介機構應經主管機關准,並繳交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3. 前二項非我國籍船員之資格、許可條件、應備文件、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仲介機構之核准條件、期間、管理、廢止條件、仲介機構與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管理責任、保證金之一定金額、繳交、退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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