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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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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遠洋漁業管理,促進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之合作,主管機關應派員駐境外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遠洋漁業條例第27條,主管機關有義務派員駐外辦事,強化遠洋漁業管理並促進與其他國家或國際漁業組織的合作。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遠洋漁業的有效管理和合作,以及在境外有相關事務時能夠即時處理。針對此條款,可舉出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為海洋漁撈工作的相關案例裁判書或判決書,例如船員違規行為被監管機關處罰的案例。

立法沿革 1

(1050705 制定)

為強化遠洋漁業管理,促進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之合作,主管機關應派員駐境外辦事。

立法理由針對我國遠洋漁船進出頻繁之港口,應有專人執行港內轉載、港口卸魚檢查,並提供文件驗證服務,協助辦理洽談漁業合作及漁事糾紛處理等事項,爰明定主管機關應派員駐外,強化我國遠洋漁船之管理,並促進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之合作。

  • 主管機關名詞
(1050705 制定)

針對我國遠洋漁船進出頻繁之港口,應有專人執行港內轉載、港口卸魚檢查,並提供文件驗證服務,協助辦理洽談漁業合作及漁事糾紛處理等事項,爰明定主管機關應派員駐外,強化我國遠洋漁船之管理,並促進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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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遠洋漁業條例第 27 條規定:「為強化遠洋漁業管理,促進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之合作,主管機關應派員駐境外辦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遠洋漁業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遠洋漁業條例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