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遠洋漁業管理,促進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之合作,主管機關應派員駐境外辦事。
根據遠洋漁業條例第27條,主管機關有義務派員駐外辦事,強化遠洋漁業管理並促進與其他國家或國際漁業組織的合作。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遠洋漁業的有效管理和合作,以及在境外有相關事務時能夠即時處理。針對此條款,可舉出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為海洋漁撈工作的相關案例裁判書或判決書,例如船員違規行為被監管機關處罰的案例。
為強化遠洋漁業管理,促進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之合作,主管機關應派員駐境外辦事。
立法理由針對我國遠洋漁船進出頻繁之港口,應有專人執行港內轉載、港口卸魚檢查,並提供文件驗證服務,協助辦理洽談漁業合作及漁事糾紛處理等事項,爰明定主管機關應派員駐外,強化我國遠洋漁船之管理,並促進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之合作。
針對我國遠洋漁船進出頻繁之港口,應有專人執行港內轉載、港口卸魚檢查,並提供文件驗證服務,協助辦理洽談漁業合作及漁事糾紛處理等事項,爰明定主管機關應派員駐外,強化我國遠洋漁船之管理,並促進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之合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