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主管機關得派員至遠洋漁業相關業者之船舶、辦公處所、倉儲場所或其他有關場所,檢查其漁獲物或漁產品、簿據及其他物件,並得詢問關係人;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主管機關人員得會同海岸巡防機關或警察機關人員前往檢查。前述檢查過程應作成紀錄存查。 前項人員於執行檢查時,應提示身分證明及指定檢查範圍之機關證件;其未經提示者,被檢查人得拒絕之。 遠洋漁業相關業者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者,應建立採購、銷售漁獲物或漁產品行為規範及作業流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人之資格條件、漁獲物或漁產品種類、應備文件、核准與廢止條件、採購銷售之申報、核銷、稽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之遠洋漁業相關業者,始得申請核發漁獲證明書。 前項漁獲證明書之申請程序、條件、應備文件、核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檢查遠洋漁業相關業者之船舶等相關處所;並得於必要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請求海岸巡防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 二、第二項明定相關人員於執行檢查時,應提示身分證明及指定檢查範圍之機關證件,其未經提示者,被檢查人得拒絕之。 三、為有效管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交易流向,強化漁獲物之可追溯性,查核漁獲物貿易情況,爰於第三項規定遠洋漁業相關業者應建立完整採購銷售規範與流程。 四、第四項明定遠洋漁業相關業者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者,經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得以其名義申請漁獲證明書。 五、第五項第六項明定有關遠洋漁業相關業者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之資格、條件,與漁獲證明書之申請程序、核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檢查遠洋漁業相關業者之船舶等相關處所;並得於必要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請求海岸巡防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 二、第二項明定相關人員於執行檢查時,應提示身分證明及指定檢查範圍之機關證件,其未經提示者,被檢查人得拒絕之。 三、為有效管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交易流向,強化漁獲物之可追溯性,查核漁獲物貿易情況,爰於第三項規定遠洋漁業相關業者應建立完整採購銷售規範與流程。 四、第四項明定遠洋漁業相關業者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者,經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得以其名義申請漁獲證明書。 五、第五項第六項明定有關遠洋漁業相關業者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之資格、條件,與漁獲證明書之申請程序、核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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