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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許可進入我國港口之我國籍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廢止其進港許可,並通知航政主管機關: 一、未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提供資料,或資料不完全。 二、進港後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指定之區域內停泊、卸魚、轉載、補給或維修漁船或從事與申請進港目的不符之活動。 三、超過預定進港時間二日仍未進港。 四、漁獲物未依來源漁船、魚種分類過磅、卸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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