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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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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進入我國港口之我國籍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廢止其進港許可,並通知航政主管機關: 一、未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提供資料,或資料不完全。 二、進港後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指定之區域內停泊、卸魚、轉載、補給或維修漁船或從事與申請進港目的不符之活動。 三、超過預定進港時間二日仍未進港。 四、漁獲物未依來源漁船、魚種分類過磅、卸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非我國籍漁船經許可進入我國港口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進港許可,並通知航政主管機關: 一、未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提供資料,或資料不完全。即漁船未提供完整的資料或文件,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規定。 舉例:譬如某非我國籍漁船在進入我國港口前未能提供完整的船舶文件及相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有誤,此時主管機關即可依據法規廢止該漁船的進港許可。 二、進港後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指定之區域內停泊、卸魚、轉載、補給或維修漁船或從事與申請進港目的不符之活動。即漁船在進入我國港口後,違反相應規定,例如未停泊在指定區域、從事與申請進港目的不符的活動等。 舉例:某非我國籍漁船在進入我國港口後,未在指定區域內停泊或從事與申請進港目的不符的活動,這都會違反該項法規而可能導致進港許可被廢止。 三、超過預定進港時間二日仍未進港。即漁船超過預定進港時間二日仍未進港。 四、漁獲物未依來源漁船、魚種分類過磅、卸魚。即漁獲物未按照規定進行來源漁船、魚種分類過磅及卸魚等程序。 以上即為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中的各項情形,以及相應的部分釋義及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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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經許可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進港許可,並通知航政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