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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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共包含了四項規定,主要針對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卸魚或轉載的相關程序與要求進行規範。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規定,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卸魚或轉載,應支付檢查相關費用後,始得卸魚或轉載。這表示非我國籍漁船在進入我國港口後,需要先支付相關的檢查費用才能進行卸魚或轉載的作業。 而根據第二項規定,卸魚或轉載應於每日六時至十八時進行,未完成卸魚或轉載的漁獲物需接受主管機關封艙,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啟封卸魚。這表示卸魚或轉載需要在特定時段進行,並且未完成的漁獲物需經主管機關封艙。 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委任相關機構或機關辦理檢查、封艙等程序,以確保程序的執行。 最後,根據第四項規定,代理人應於特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交卸魚聲明書或轉載確認書,以提供相關的資料與確認。 以上是對於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逐條釋義與解釋,並參考了相關的法律文件進行分析。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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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