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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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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卸魚或轉載者,應支付檢查相關費用後,始得卸魚或轉載。
  2. 2.前項卸魚或轉載,應於每日六時至十八時進行;未完成卸魚或轉載之漁獲物,應接受主管機關封艙,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啟封卸魚。
  3. 3.前二項檢查、封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4. 4.代理人應於下列所定期限填寫並向主管機關提交卸魚聲明書(格式如附表四)或轉載確認書(格式如附表五): 一、從事捕撈作業之漁船:應於完成卸魚或轉載後二日內。 二、漁獲物運搬船:應於完成卸魚或轉載後五日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共包含了四項規定,主要針對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卸魚或轉載的相關程序與要求進行規範。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規定,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卸魚或轉載,應支付檢查相關費用後,始得卸魚或轉載。這表示非我國籍漁船在進入我國港口後,需要先支付相關的檢查費用才能進行卸魚或轉載的作業。 而根據第二項規定,卸魚或轉載應於每日六時至十八時進行,未完成卸魚或轉載的漁獲物需接受主管機關封艙,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啟封卸魚。這表示卸魚或轉載需要在特定時段進行,並且未完成的漁獲物需經主管機關封艙。 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委任相關機構或機關辦理檢查、封艙等程序,以確保程序的執行。 最後,根據第四項規定,代理人應於特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交卸魚聲明書或轉載確認書,以提供相關的資料與確認。 以上是對於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逐條釋義與解釋,並參考了相關的法律文件進行分析。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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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卸魚或轉載者,應支付檢查相關費用後,始得卸魚或轉載。前項卸魚或轉載,應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