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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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以基隆港、高雄港、正濱漁港及前鎮漁港為限。
- 2.前項漁船進入港口後,其活動項目以港口卸魚、港內轉載、補給或維修漁船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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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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