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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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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我國籍漁船進出我國港口,其經營者應出具委任書委由代理人主管機關申請進港、提交進港報告單、申請展延停泊期間、填寫及提交卸魚聲明書或轉載確認書及離港通報單。
  2. 2.前項代理人,以取得航業法許可營業之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航業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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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非我國籍漁船進出我國港口,其經營者應出具委任書委由代理人向主管機關申請進港、提交進港報告單、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