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非
我國籍漁船進出我國港口,其經營者應出具
委任書
委由
代理人
向
主管機關
申請進港、提交進港報告單、申請展延停泊期間、填寫及提交卸魚聲明書或轉載確認書及離港通報單。
前項代理人,以取得
航業法
許可營業之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為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