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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我國籍漁船進出我國港口,其經營者應出具委任書委由代理人主管機關申請進港、提交進港報告單、申請展延停泊期間、填寫及提交卸魚聲明書或轉載確認書及離港通報單。
  2. 前項代理人,以取得航業法許可營業之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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