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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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應於到達港區五個工作日前,由代理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文件。但漁船前一個出港港口距離申請進入港口未達一千六百浬且出港後直航我國港口者,得於到達港區三個工作日前申請: 一、進港申請預報表(格式如附表一)。 二、漁撈、轉載或卸魚作業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二)。 三、船舶國籍證書影本。 四、漁業執照或漁撈許可文件影本;漁獲物運搬船檢附漁獲物運送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五、進出港船員名冊(包括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船上職務、護照或旅行文件編號)及幹部船員有效執業證書影本。 六、漁船之甲板兩船側及船艉相片各三張;照片應為清晰可辨識漁船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 七、前一個出港港口之出港證明。 八、漁獲物運搬船,應另提供下列文件: (一)可清楚區分各艙間漁獲物種類及數量之漁貨配艙圖及漁獲物轉載明細影本。 (二)漁獲物來源漁船之國籍證書、漁業執照及轉載許可文件影本。 九、經營者非為申請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所有人者,應另提供經營權證明文件。
- 2.第一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文件為英文者,免予檢附。
- 3.申請進入基隆港或高雄港者,代理人應於取得第一項許可文件後,向航政主管機關申進進入。
- 4.非我國籍漁船有不可抗力因素或緊急危難狀況,需進入基隆港或高雄港者,代理人得先行依商港法相關規定通報申請緊急進港,並應於漁船進港後二十四小時內,補提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有以下幾點釋義: 1. 根據這項法條,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有一系列申請程序和文件要求。例如,申請者需要提供進港申請預報表、漁撈、轉載或卸魚作業通報表、船舶國籍證書影本等文件,並且需要提供相關的照片和許可文件。 舉例:根據此法條,一艘非我國籍漁船想要進入我國港口,必須提前三至五個工作日申請許可,並且要準備完整的文件和證明材料,包括船舶相片、船員名冊等。 2. 如果申請文件為外文,則需要提供中文譯本。但如果文件為英文,則可以免予提供中文譯本。 舉例:如果申請文件是其他語言,比如西班牙文或法文,則必須提供經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不過,如果是英文文件則可以不需要翻譯。 3. 如果要進入基隆港或高雄港,則需要向航政主管機關申請進入。 舉例:如果一艘非我國籍漁船想要進入基隆港或高雄港,則需要向航政主管機關提出進入申請。 4. 如果有不可抗力因素或緊急危難狀況需要進入基隆港或高雄港,則代理人可以先行通報申請緊急進港,並在漁船進港後補提相關文件。 舉例:如果一艘非我國籍漁船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或緊急危難狀況,需要立即進入基隆港或高雄港,則代理人可以先行通報申請緊急進港,但仍需要在漁船進港後補提相關文件。
- 非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商港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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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