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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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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進入我國港口之我國籍漁船,除不得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外,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列名於國際漁業組織准作業名冊,或持有船籍國核發之有效漁業執照、漁撈許可文件或漁獲物運送許可證明文件。 二、從事流網以外之漁業種類。 三、最近三年內未有隨船進港之非我國籍船員或大陸船員行蹤不明紀錄超過四次,或行蹤不明人數一次超過六人。行蹤不明次數以進港次數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二日開始採計。 四、未經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認定涉及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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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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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申請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除不得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外,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