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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我國於印度洋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及各鮪延繩釣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
  2. 配額限制魚種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依下列比率分配予大釣船、小釣船。但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可申請分配之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不在此限: 一、大目鮪:大釣船百分之八十五點七;小釣船百分之十四點三。 二、黃鰭鮪:大釣船百分之四十三;小釣船百分之五十七。
  3. 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第一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令鮪延繩釣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4. 大釣船或小釣船漁獲量達第二項所分配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令大釣船或小釣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5. 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6. 當年度我國於印度洋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7. 小釣船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取得最多二艘已放棄汰建資格小釣船之單船配額。該小釣船滅失後,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取得其汰建資格建造之漁船,承受原取得之單船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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