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我國於印度洋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及各鮪延繩釣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
- 配額限制魚種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依下列比率分配予大釣船、小釣船: 一、大目鮪:大釣船百分之八十五點七;小釣船百分之十四點三。 二、黃鰭鮪:大釣船百分之四十三;小釣船百分之五十七。
- 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第一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令鮪延繩釣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 大釣船或小釣船漁獲量達第二項所分配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令大釣船或小釣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 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當年度我國於印度洋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 小釣船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取得最多二艘已放棄汰建資格小釣船之單船配額,合併為其單船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