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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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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鮪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捕撈南方黑鮪;捕獲該魚種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2. 2.配額限制魚種之單船許可配額用罄後,鮪延繩釣漁船再捕獲該魚種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3. 3.鮪延繩釣漁船不得捕撈或持有下列魚種;捕獲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並應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填報釋放或丟棄之個體數目: 一、鯊魚,其尾叉長未滿一百公分。 二、紅肉旗魚、黑皮旗魚、白皮旗魚或雨傘旗魚,其下顎至尾叉長未滿六十公分。 三、短鰭馬加鯊、長鰭馬加鯊。但經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任務並確認該魚種於捕獲時已死亡者,得留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39條的法規內容。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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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鮪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捕撈南方黑鮪;捕獲該魚種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