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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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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鮪延繩釣漁船作時發現海龜,應在可行範圍內將昏迷或無反應之海龜儘速帶上船,促進其原,於復原後即放回海中。
  2. 2.鮪延繩釣漁船捕獲海龜、海鳥、鯨鯊、鯨豚、企鵝或主管機關公告之禁捕物種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且不得使用魚叉或尖銳物。
  3. 3.鮪延繩釣漁船釋放或丟棄前項物種後,應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填報釋放或丟棄物種之個體數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40條的釋義如下: 第一項規定,鮪延繩釣漁船在作業時若發現海龜,應在可行範圍內將昏迷或無反應的海龜儘速帶上船,促進其復原,於復原後即放回海中。這代表著對保護海洋生物的義務,並規定了對發現海洋生物的應對措施。 第二項規定,鮪延繩釣漁船意外捕獲海龜、海鳥、鯨鯊、鯨豚、企鵝或主管機關公告之禁捕物種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且不得使用魚叉或尖銳物。這項規定要求對於意外捕獲的特定種類,必須進行特定的處理方式,包括釋放活體或丟棄屍體,並且禁止使用特定的捕撈工具。 第三項規定,鮪延繩釣漁船釋放或丟棄前項物種後,應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填報釋放或丟棄物種之個體數目。這項規定強調了對於釋放或丟棄物種的個體數目必須做好記錄和回報。 參考資料來源:《海洋生物保護法》第13條規定,對於海洋生物的保護和處理有相似的規定,要求對海洋生物的保護和處理方式做出明確的規定,並加強對於船隻和漁業從業人員的管理和督導。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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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鮪延繩釣漁船作業時發現海龜,應在可行範圍內將昏迷或無反應之海龜儘速帶上船,促進其復原,於復原後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