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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港內轉載或或前條運搬計畫之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未符合第四十九條規定。 二、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三年。但因違反第六十條規定,逾期報送轉載確認書予主管機關者,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一年。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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