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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者取得赴北長鰭鮪漁區或東太平洋漁區作許可,放棄前往該漁區作業者,應於當年八月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該漁區之作業許可。
  2. 取得季節捕鯊組作業許可之漁船,經查獲有第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該漁船當年度季節捕鯊組作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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