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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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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取得赴北長鰭鮪漁區或東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放棄前往該漁區作業者,應於當年八月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該漁區之作業許可。
  2. 2.取得季節捕鯊組作業許可之漁船,經查獲有第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該漁船當年度季節捕鯊組作業許可。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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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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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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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經營者取得赴北長鰭鮪漁區或東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放棄前往該漁區作業者,應於當年八月一日前,向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