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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漁船互換作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2. 大釣船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船之經營者均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二船均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轉換為大目鮪組之漁船,應具備超低溫冷凍設施,其經營者並切結願意承受原大目鮪組漁船償還減船代償金義務。 四、無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之情事。
  3. 小釣船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太平洋冷凍黃鰭鮪組與印度洋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互換。 二、太平洋一般組或季節捕鯊組與印度洋一般組漁船互換。
  4. 漁船經許可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者,應提具足資證明已清空漁艙漁獲物之文件,並繳回原申領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始發互換洋區或組別後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
  5. 互換作業漁區或作業組別者,當年度不予許可東大目鮪漁區、北長鰭鮪漁區、東太平洋漁區、南太平洋漁區及東太劍旗魚漁區之作業資格。但互換之漁船經營者相同,或當年度已無遞補之申請者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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